案情:一工程完工,建设单位请一事务所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事务所出具了报告,后主管单位(一投资方)对工程决算进行了行业内部审计中发现,事物所的报告中的数字本身多处错误,即进行复查,发现有假变更等增加的工程款和计算错误未查出,最后,主管部门反复征求意见,施工单位和建设的单位蓝、拿不处增加工程款的理由,主管部门下了审计结论,比原结论审减价款几十万元。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协议到一地的仲裁,申请要求建设单位执行事物所的报告,付工程款。后仲裁委员开庭,庭辩报告数字表数字是错的,报告内容有的计算项目是错的,但,认为事物所的报告施工队和建设方已签字认定,是有效的,不管主管部门的否是对错不管,应执行事物所的报告的报告。我不懂,为什么,明知道是虚假的骗国家资金的行为,还仲裁执行事物所的报告(无任何有权单位认定的报告)?请问,是否有权仲裁?仲裁是对是错?
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仲裁是解决民事纠纷,民事法律关系以双方合意为依据,而且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双方串通一致骗取国家财产而故意将数字搞错,才能主张事物所出具的报告是无效的,而且还将构成刑事责任,否则只是因为工作失误或其他技术原因而造成的错误,另一方又认可的,仲裁机构将会支持报告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