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林地的首先要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实施征收,所以先占用再被征收批复是违法的。
第三条 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第四条 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四)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寞补助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第五条 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占用林地首先需要向县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通过后才能征地;如果占用的征地是属于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就需要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先行征收林地再补批复文件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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