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法律法规关于行政裁决的规定是什么?
行政裁决处理的是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主要集中在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政府采购活动争议等方面。合同纠纷等一般民事争议不属于行政裁决的受理范围。
例如: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包括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包括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此外,还有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裁定、水事纠纷裁决等。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行政强制法》根据行政强制措施权限内容的不同,明确规定了4类行政强制措施,并设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三、行政裁决是由谁来作出?
行政裁决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同于作出民事仲裁的民间仲裁机构和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法院。比如,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由区(县)或镇人民政府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由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政府采购投诉行政裁决则由财政部门作出,等等。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扣押公民名下的财物,冻结其银行的存款或汇款,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由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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