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特别是城市周围农村的土地相继被征用,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征用后,征地补偿款如何公平、公正分配,成为农民密切关注的问题,由此引发的诉讼纠纷逐渐增多,笔者通过研讨案例、走访座谈等形式就农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提出了解决此类纠纷的原则和方法,以求此类纠纷得到公平、公正解决,矛盾得到化解,执法尺度得到统一。
一、征地补偿款分配时,如何处理
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朴素原则
1、补偿款的发放原则。补偿款按照家庭为单位发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确定补偿款。家庭内部分配问题,由家庭内部自行解决。原则上谁“有地”(有地,指初次分配土地时其作为家庭成员分配到了应有的一份土地)谁就有权利分到钱,但也存在例外情形。
2、出嫁女分配问题。一是在父母健在的情况下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在出嫁前在娘家有地的,出嫁后土地被征用给予补偿款的,出嫁女应当获得其在初次分配土地时分配的土地面积的补偿款,在家庭获得土地补偿款后应分给出嫁女一份。二是父母去世后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没有随父母生活而由其他子女赡养父母的,出嫁女不能获得土地补偿款。
3、兄弟之间分配问题。一是共同赡养父母的情况下,父母的土地补偿款兄弟之间平均分配。二是签订“生不养死不葬”协议的情况下,由赡养父母的儿子负责赡养父母,父母的土地补偿款由赡养者获得,父母的土地按照谁赡养谁耕种的原则,通俗的做法是按照谁种父母的地谁获得土地补偿款,农民朴素地认为父母去世后谁种父母的地,就视为父母在生前对将来可能发生土地征用补偿等问题进行了交代、分配。
4、添丁减口分配问题。一是因结婚、生育增加人口的情况下,因土地没有重新分配,增加的人口没有增加土地,则按照谁有地谁有补偿款的原则进行分配。二是减口问题,如初次分配土地时有地,因到外地参加工作、转户口等原因不再耕种土地,但不否定其“有地”,在分配补偿款时通常也考虑其份额,除非其自动放弃。
目前,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在全国法院没有高度统一的认识,在网上查到的案例和观点也不尽相同,大部分案例的处理遵从的是土地征用补偿款应补偿给耕种土地的家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具备获得补偿款的资格。
第一,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不属于收益范畴,它是对失去耕地人的损失补偿及安置补偿,不属于继承财产范围。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家庭土地承包方主体是农户,并非家庭的每个成员,每个家庭成员不具有独立的家庭土地承包权。如果家庭某个成员死亡的,按照三十年的承包期不变,不存在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问题,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就应当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耕作。家庭成员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不能对承包的土地进行管理和使用,已经不是土地承包经营主体中农户的成员,所以其不能再对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用补偿款也就不能成为其个人的遗产。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可见能获得土地补偿费的是承包方,承包方即农户。对已死亡或丧失家庭成员资格的人丧失了农户成员的身份,自然无法获得补偿,对于可能成为还未成为该农户成员的人也不能获得,所以只有农户现有成员才能获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因此,能够获得征地补偿款的人是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
农村土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将逐渐增多,此类纠纷得不到妥善处理将对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产生消极影响。笔者经过调查分析,总结探索了解决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问题的思路。
从法律规定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这两个规定明确了取得分配农村征地补偿款的资格条件,一是必须是家庭成员,二是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法院审判实践中,要首先根据证据与事实判断其取得分配权的资格问题,依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条文判决。
在这方面要注意一个问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以户籍为主要依据来确定,而家庭成员的确定存在模糊认识。“家庭”的概念在法律上没有完全定义的表述,在百科中家庭的概念表述为“由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或共同经济为纽带结合成的亲属团体。”在实践中存在兄弟姐妹之间不分家、分产不分家、分家分产等多种复杂的家庭内部关系,家庭成员的确定问题没有详细肯定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家庭成员的确定问题是一个法律空白。在我国的立法原则上,坚持始终贯彻司法的人民性,尊重社情民意也是社会主义司法本职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办案,优先适用法律,在法律规定空白或模糊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运善良风俗习惯所体现的事实内容和行为规则来综合分析,认定案件事实和决定处理结果。在家庭成员的确定上,应根据当地的善良风俗、农民的朴素认识和家庭实际情况综合分析认定。
在解决农村征地补偿款纠纷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善良风俗与法律强制性规定之间的关系,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要依法裁判,对法律规定空白或不明的,要深入实地调查了解实际情况,根据当地的善良风俗和民意认定事实,本着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原则处理此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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