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文件
齐政发[2009] 10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齐齐哈尔市关于征收用土地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关于征收(用)土地中温室大棚看护房、菜窖、水井、农村住宅确认及补偿标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齐齐哈尔市关于征收(用)土地中温室大棚
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征收(用)土地中温室、大棚、看护房、菜窖、水井、农村住宅确认及补偿标准如下:
(一)温室确认标准及补偿价格
温室是有基础、墙体、骨架、覆盖物和加温设备等部分构成。
取暖效果主要由墙体厚度、取暖设备、墙面坡度、覆盖物质量、走向等条件决定。跨度一般在6-10米左右,间距应不少于高度的1.8倍,以不遮光为前提。分类如下:
1.高效节能日光温室(钢架)。后墙体高2. 8一3. 5米,两侧是斜面,墙体厚50厘米,并加PS保温,前面打基础及混凝土梁,梁里下预埋件,室内配有热网炉,屋面有防寒被等设施,用于四季生产,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240元。
2.标准普通砖木结构温室。墙体50厘米,后墙体高l. 5一2米以上,有后坡、木架、外盖塑料膜、有棉被或其他防寒设施,内有炉具烟道,墙体勾缝,内抹面,有水井,用于生产,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60元。为钢架结构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
3.简易温室。骨架为木架,骨架间距为1. 5米以内,墙体为砖或土坯,墙体厚度37厘米,后墙体高1. 5米以上,覆盖物为塑料薄膜和草帘或棉被等。取暖设备主要是地火炉加地龙或暖气,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44元。为钢架结构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
(二)大棚确认标准及补偿价格
大棚是由立柱、拱杆和压线构成的,覆盖物为塑料薄膜,压线为钢筋或铁丝,跨度一般在8-14米。大棚间应有1米以上的间距。分类如下:
1、玻璃钢架大棚的棚骨架为玻璃钢,有塑料膜,压线,棚宽与棚高成比例,符合大棚规格,用于生产。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18元。
2、钢架大棚的棚骨架为钢架,有塑料膜,压线,棚宽与棚高成比例,符合大棚规格,用于生产。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44元。
3、木架大棚骨架为木架,有塑料膜,压线,棚宽与棚高成比例,符合大棚规格,用于生产。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15元。
4、大棚拱杆为木质或竹皮,有塑料膜,内有简单立柱或无立柱高度1米以下的育苗棚,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5元。
5、不具备温室标准又不是大棚的,骨架为钢、木架结构,骨架间距为1. 5米,墙体为砖或土坯结构,墙体厚度在24厘米,后墙高度为1一1. 5米间,覆盖物为薄膜。“温室”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简易温室补偿标准的50%。“大棚”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相应结构大棚补偿标准的50%。
1.高标准看护房。有基础,37或37厘米以上墙,有塑钢窗、彩钢瓦,有保温板,有暖气,符合居住条件。温室看护房面积限定为48平方米以下。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500元。
2.标准看护房。有基础,37或37厘米以上墙,木制门窗(钢窗),水泥瓦、石棉瓦或预制板,外墙勾缝。内墙抹灰,水泥地面,有火炕、炉灶,天棚内有保温,内墙粉刷。温室看护房面积限定为48平方米以下。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400元。
3.简易看护房。砖瓦结构,无取暖设备,冬天不能居住,温室看护房面积限定为48平方米以下。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150元。
(四)菜窖确认标准及补偿价格
1.标准菜窖:红砖砌筑,水泥瓦、石棉瓦或预制板,墙体24厘米厚,水泥墙面,深3米以上,直径2. 5米以上。每个菜窖拆迁补偿费为每平方米300元。
2.简易菜窖:没有墙体或墙体厚度低于24厘米,有简易的棚盖,每个菜窖拆迁补偿费为每平方米50元。
二、井类确认标准及补偿价格
(一)陶瓷管饮用井。井管材料:陶瓷管,口径10英寸,井深8米以上,单井价格800元。
(二)手压井。井管材料:钢管、塑料管,口径1. 5一2英寸,井深8米以上,无泵单井价格800元,有泵单井价格1100元。
(三)灌溉井。井管材料:钢管、塑料管,口径4英寸,井深8米以上,单井价格1600元;口径6英寸,井深20米以上,单井价格3200元;口径8英寸,井深35米以下,单井价格4800元;口径8英寸以上井,井深35米以上,单井价格4800一6400元。
(四)村自来水深井和灌溉用大口径深水井,由有关部门评估作价。
农田灌溉井的密度标准(地块为单户连片的):手压井,300平方米地1眼;口径4英寸井,1亩地2眼;口径6英寸井,1亩地1眼;口径8英寸以上井,5-15亩地1眼,超出以上密度标准的井,不予补偿。
(五)介于整寸口径之间的井按均价补偿。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住宅参照棚户区改造政策进行补偿,由城市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规划区外的农村住宅参照城市拆迁管理规定进行补偿由土地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村办企业及其它建筑物拆迁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土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四、本暂行规定没有确定的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标准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协商解决。国有农用地地上附物补偿标准参照此办法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国土资源 征收土地 补偿 暂行规定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3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