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为所有权人,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受法律限制的支配性权利。我国集体所有耕地不能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有关这个内容的解释,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具体的案例分析。
某甲与乙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乙村委会出租给甲10亩耕地用于建工厂,租期10年,租金为每年3万元。合同签订后,甲在该宗地上建了一家工厂并开始生产经营。但三年后甲不再支付租金。为此乙村委会起诉甲,要求甲支付租金。
法院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为乙村委会出租的土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被告租用后进行工业生产,属于从事非农业建设,改变了土地的用途,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