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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政府有关征地拆迁通知的落实发布,宣城市征地拆迁工作提上了日程。过去各地征收工作状况百出,各地为此也在不断完善着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一名征地律师,一直致力于解决各种矛盾,今天,律图小编就为大家说说有关征地拆迁中的那些事——宣城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什么是拆迁补偿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二、补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三、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1、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采取货币化安置,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
2、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3〕11号)规定,这次征地所涉及被征地农民凡符合以下二个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后,均可纳入社会保障对象:经依法批准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与村、组有土地承包关系的农业人口。
具体条件和参保办法请被征地户对照宣政办〔2013〕11号文件规定。
为实施城市建设规划需要,宣城市人民政府开始了征地拆迁工作。同时,宣城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也要相应出台,但是,就补偿的具体方案还要看各地区制定的具体规定。若有相关疑问,您可以咨询律图乌鲁木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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