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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挪用征地拆迁各种补助资金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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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对贪官的检举进行的如火如荼,而贪官最容易利用自己本身的职位来进行贪污,例如地方政府侵占挪用征地拆迁的补助金。人们常常抱怨征地补偿费用发放下来与法律规定的有差异,怀疑是就职人员私自侵占挪用征地拆迁各种补助资金。我国对于侵占挪用征地拆迁各种补助资金有相关法律规定,那么有哪些内容呢?下面就由小编带大家来看一下。

一、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三种

1、 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征地补偿费。

2、 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征地补偿费。

3、 以其他形式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如巧立名目、假借各种名义或者以弄虚作假的手段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

二、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由此可以看出,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实际上属于贪污、挪用公共财产,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原则上不属于土地行政执法的范畴。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侵占征地费,是单位或个人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征地补偿费据为己有的行为;挪用征地费是单位或个人利用职务之便,将被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挪作他用谋取利益的行为。

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一般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追究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三百八十二、三百八十三、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追究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

侵占挪用征地拆迁各种补助资金显然是违法的,大多数情况是利用职务之便,若遇见相关侵占挪用征地拆迁的补偿费的情况要积极举报。法律规定此种行为构成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行政人员情节严重的将会给予开除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焦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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