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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征地拆迁涉农利益被侵犯的对策和建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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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过程中,由于规章制度不到位或者动迁征收人员权力过大,往往会导致农民自身利益被侵犯。而农民由于自身原因和环境原因导致其不懂得或者不愿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最后只能无穷无尽的上访。那么,征地拆迁涉农利益被侵犯导致群访的对策和建议有哪些呢?

(一)坚持打防结合的方针,注重源头治理和预防

1、是检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于农村基层村干部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要发现一件,查处一件,做到及时受理、及时分流、及时初查、及时立案、及时提起公诉,对典型的犯罪案件要进行曝光,起到警示作用。通过查办一案,教育一片,有效地震慑犯罪,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完善预防工作机制,构建社会化的预防网络。检察机关可以在涉农征地拆迁的主管部门、乡(镇)村组建立检察工作联络点和联络员,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的联系工作制度,并会同纪检、监察、审计和土地等有关部门结合查办案件的特点和发案规律,以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及时向发案单位和主管部门发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堵塞漏洞,从源头上达到预防目的。

3、是继续加大对违章建设的治理力度,不断净化和规范拆迁市场秩序。实践表明,征地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与违章建设有着紧密的联系,违章建设的重灾区往往也是职务犯罪的高发区。涉农征地拆迁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区各相关部门要以深入推进“抓党建、治违建、创先争优促发展”主题活动为契机,继续加强对违章违法建设的管控力度,并严格按照补偿标准进行拆迁补偿,坚决遏止违法建设诱发的诸多后续问题。

(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强化内外部的监督制约

1、是配好配强村“两委”干部。在基层农村组织每届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之前,镇党委要全面深入掌握在任“两委”班子及其成员的履职情况,各村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矛盾,既要强化村党支部在村内的领导核心地位,又要配好配强村“两委”干部。要通过设计科学的审批、决策程序,不断健全“两委”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农村干部中的“一言堂”。

2、是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口指导。教育农村基层干部加强村级民主决策意识,正确认识和处理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发挥好村民代表大会、民主生活会等民主决策制度的作用。对于在经济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农村政策、在集体重大经济事务决策和管理中违反程序,独断专行,在村务公开中弄虚作假、侵犯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干部,应提出批评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相关机关。

3、是加强经常性的廉政教育。镇党委、政府应把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短期专门培训或轮训的方法,抓好农村基层组织成员的法制教育、廉政教育,增强其自我约束,抵制诱惑的能力;引导他们合理使用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并指导、支持、帮助村民将集体资金用于投资保值增值的项目、农民入股分红,使村干部真正为村民办实事、谋福利,缓和干群矛盾。

4、是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镇(街道)纪委、农村会计服务所等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征地补偿费管理的监督力度,确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领导小组依照相关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发包、出租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并对其后续的发包、出租工作进行跟踪和监督;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对农村集体土地对外发包事项进行审批时,要注意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昌平区村级事务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暂行规定》的具体要求,并加强对村务公开工作的监督。

(三)注重研究解决拆迁领域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主要包括对征地拆迁中衍生行为的界定、引导及规范等问题。如部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自身获取的内部消息的便利,在得知土地即将征用拆迁的信息后,采取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向原土地承租人承租地块,待土地征用拆迁时获取暴利;在农村拆迁过程中,由于公房拆迁补偿费用比私房拆迁补偿费用低,有的村委会为使村集体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采取将村集体所有的公房以个人名义(通常是村民委员会成员)与拆迁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等。虽然这些行为在目前看来,并不构成职务犯罪,但如果不加以规范和引导,不进行相应的处理,将会引发群众的不满,不利于农村的和谐稳定。

(四)强化调查研究,积极提出司法建议

结合一线办案情况搜集、整理征地拆迁领域涉农职务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法律适用和完善层面,着重对犯罪主体身份认定和管辖分工方面存在的难点进行研究,积极提出相关的法律适用及司法建议,避免因认识分歧产生的“两不管”案件;对相关环节及人员的工作流程和操作标准,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倾向性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农村基层和谐稳定大局。

(五)检察院处理“群访”工作,要做到“三必须”

1、是必须端正执法为民思想。对每一名来访群众都要热情,尤其是那些“误访”的群众,尽管他们提出的问题不涉检,也不能抱有偏见、推脱不管。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不但要利用报刊、电视、网络宣传检察机关,使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职能、性质、机构设置等有基本的了解,而且要改进作风,变被动接防为主动下访,深入到机关、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及村镇开展法律宣传活动,进一步加深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了解,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要针对来访人员的性格特点,分别采取不同方式方法,和风细雨似地与之交流,虚心听取来访者的陈述,切不可态度粗暴,方法简单,一推了之。对上访人提供的材料要认真阅读,不能弃之不理,可以先受理登记,然后转交相关主管单位,部门或者告知上访人正确的上访途径、应当受理的主管单位。方便上访群众,让他们得到心理上的安慰。

2、是必须依法履行职责,深入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信访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公正性要求比较高的工作,接访过程中要坚持对来访者关心,对工作热心,处理问题要诚心,出现反复要耐心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秉公办理。应当承认,大多数群众的上访是合理合法的,他们的一些合理诉求也应当得到解决,但由于一些客观条件的制约,有些职能部门对部分群众的问题解决不了,甚至由于一些人为的主观因素也造成了少数群众的合理诉求可以解决而没有解决,当这些群众满怀希望地向我们检察机关求助的时候,我们也不能无动于衷,要力所能及地为他们做些工作。

3、是必须依法处置缠诉缠访,从容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缠诉缠访的情况虽然比较少,涉及的人员也是极个别,但隐患也最大,忽视不得,麻痹不得,它历来是信访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必须“两手抓”一边抓化解,一边抓防范,刚柔相济,不能操之过急,也不能失之过软。尽量把工作做到位。要发挥“减压阀”的作用,从化解心结入手,做好当事人的教育疏导和稳定工作。接待人员要善于选择谈心方式,善于掌握谈话分寸,耐心而又严肃地做工作,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告知以法,赢得当事人的信任,调整好他们的心态,使他们不致于对我们检察机关产生抵触情绪和误解,尽可能地让他们明白自己的缠诉行为有失偏颇,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引导他们回到正确的信访轨道上来。要提高警惕,果断处置各类突发事件,防止发生意外。对个别上访人不遵守信访工作规定,无理取闹,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不理智和过激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劝阻、批评和制止,劝阻、批评和制止无效时,要注重收集证据,果断采取措施,按照《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将上访者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防止扩大事态和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因此,对于征地拆迁涉农利益被侵犯导致群访的对策和建议,首先要梳理源头,加强基层的监督和建设,及时处理发生的利益侵犯事件。其次要研究已经发生的涉农利益侵犯事件,提出合理的司法建议,为审判和决策提供参考。最后要积极解决农民群众的信访案件,疏解矛盾,真正做到为人民群众服务。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鹤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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