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有利于拆迁工作的进行,也是对被拆迁户利益保障的重要体现。近期,武汉市法制办公布了《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修改征求意见稿)》。律图在下文中对这次武汉市拆迁补偿标准的变化进行了相关介绍,请您往下阅读。
武汉拆迁补偿标准有何新变化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早在2013年1月10日起实施,社会上仍然有许多大大小小的呼声在呼吁改革。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又提出了一些新要求。此次补充的规定让我们看看有什么新的变化。
1.补偿的保底政策条件放宽
新的政策中将原政策中的以下条件取消,即:
未享受房改政策或者住房保障政策;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配偶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另无产权住宅房屋或者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
简化为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的,按照3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
2.涉及旧城区改建要征求公众意见
房屋征收涉及旧城区改建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管、建设等部门就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情况进行认定,并公布认定结果,征求公众意见,经确定为危房集中或者基础设施落后的,方可实施旧城区改建。
3.未经登记建筑统一由市政府处理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注意:新政策将原政策施行两年多的其中一个弊端(区人民政府大多未指定相应办法,导致对于导致每个征收项目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标准不尽一致)进行改正,转而要将对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标准统一。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征收个人住宅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5平米的,且为被征收人、共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如果选择货币补偿,可以发给住房困难补助。新的标准是:建筑面积低于35平米的,按被征收房屋估值的10%补助,每增加1平米,补助标准降低千分之五。
武汉市国土局正在制定《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对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程序、征收补偿政策出台了补充规定(不包含集体土地),小户型房屋补偿、无证房补偿政策有重大更新。
无证房补偿按照新的《操作指引》,2004年9月20日以前建成的房屋,如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未登记可认定为历史无证房。
对于认定为无证房且作为商业门面使用的房屋,按历史无证住宅用途标准给予补偿,并给予相应补助,不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其中在1991年7月3日前建成的房屋,按实际用途(不含商业门面)价值的95%补偿,1991年7月3日至2004年9月20日建成的房屋,则按85%的标准给予补偿。
这些补偿政策或许是把双刃剑,对于小户型房屋补偿、无证房补偿政策的更新上以及一些政策变得福利更大、办事更便捷的同时,也许有百姓认为这些政策不尽人意。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由此可见,武汉市拆迁补偿标准的变化并不大,主要在于补偿的保底政策条件放宽,涉及旧城区改建要征求公众意见,未经登记建筑统一由市政府处理。综上就是律图对“武汉市拆迁补偿标准有何新变化”的解答。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一些法律问题,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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