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在进行土地征地时,会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对拆迁户进行经济补偿,并且对征地上的农作物也进行经济补偿,那么溧水县对于征地的补偿有什么补偿标准吗?下面小编给大家总结了一下《溧水县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宁发「2010」2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溧水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县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物价、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公安、民政、住房与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监察、司法等部门- 3 - 及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征地主体单位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征地区片价补偿费和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另行规定,下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克扣拖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收支状况。
第六条县政府建立被征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按规定将被征地农业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征地补偿安置程序第七条县国土局在收到征收土地省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代表县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予以公告,征收镇(区)集体所有土地的,在镇(区)所在地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等)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
根据溧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我们了解到溧水县比较注重拆迁户的利益问题,他要求要依法给予拆迁户的经济补偿,在对拆迁户的征地补偿费中,应该实行财务公开。将给征地上的农作物也将给予补偿,并且拿着证明材料,可以进行补偿的登记。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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