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农村里的很多年轻人都出去外面打拼,家中留下的都是一些孩子和老人,所以很多土地都是闲置的,而最近一段时间,政府一直在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土地的征收。那么,柳州市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柳州市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以及相关问题。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征收土地位置
(一)项目名称
柳州市2013年度城市建设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柳北区B地块);
(二)用途:住宅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柳北区双冲大桥东侧周边土地。
二、补偿方式
第三十七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予货币补偿。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拆迁非租赁房屋,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对产权调换房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实行货币补偿。
第三十八条政府土地储备项目拆迁的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异地提供安置房源供被拆迁人选择。
第三十九条在旧城区改造中,因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而需进行房屋拆迁的,由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补偿时对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一并实施补偿。违法建筑或临时建筑物所占土地有合法用地手续的,拆迁时应对其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补偿。
第四十条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所有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被拆除建筑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四十一条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房屋区位是指房屋在城市规划区中的地理位置。
房屋用途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用途。
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有法律效力的证件注明的建筑面积。
第四十二条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包括用途下同)和面积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的,以产权档案记录的为准;产权档案未记录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为准。有争议的。拆迁当事人应当向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或者答复。
第四十三条房屋拆迁评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地产估价规范及有关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评估原则,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拆迁当事人抽签或者拆迁估价机构竟标等方式进行。具体办法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符合资质等级、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名单,供被拆迁人选择。
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三、被征地村(组)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前,柳州市柳北区白露街道办事处马厂村委人均耕地为0.689亩,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129人,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以支付安置补助费方式进行货币安置。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方案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供账户,由我局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银行将各项征地补偿费转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凡逾期不提供账户的,我局将代管征地的各项补偿费用。
(二)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五、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拆迁管理的相关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
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关于柳州市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因为我国关于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而相应的做出一些调整,并且每个地方的补偿标准都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的,所以也是不一样的。因此,小编并不能给出具体的数据,建议在遇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这个问题的时候找当地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延伸阅读:
征地补偿款分配时,如何处理?
征地补偿维权方式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