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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征地补偿标准具体有什么?

我们国家现在在建设非常快的一个时期,征地方面的问题现在越来越多,我们听说过的征地方面的问题也有很多。对于征地我们国家规定的是有相应的补偿标准的。对于每一个地区的补偿标准也是有着不同的规定,那么荣昌征地补偿标准有何规定?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5000元;安置补助费按农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农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5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县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县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的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按附表1执行。经补偿后的建(构)筑物,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置。

地上青苗、零星栽种的树木花草等附着物,按照征地面积(扣减农房宅基地面积)采取综合定额包干的方式予以补偿,综合定额包干补偿标准为每亩3000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粮食制种地上的农作物、集中成片栽种的经济果园(桑园、茶园、苗圃)综合定额包干补偿标准为每亩3900元;专用鱼池按水面面积计算补偿(含鱼苗损失),其综合定额包干补偿标准为每亩3900元。已按青苗、零星栽种树木原补偿方式实施的项目,补偿方式不变,其补偿标准按附表3、4执行。

地上构筑物据实清理登记,补偿标准按附表2执行。

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插的青苗等附着物及抢建的构筑物不予补偿。

征地拆迁范围内经补偿后的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其所有人按征地拆迁方案规定的时限自行搬迁;逾期未搬迁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置。

(三)住房安置

自2009年1月1日起,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拆迁农房不再实行自建住房安置。已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住房安置方式不变,其被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按附表1执行。

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无条件集中统一修建安置房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城镇规划管理要求和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标准(每人15平方米)划拨宅基地,按规定予以建安造价补助,由住房安置对象自建安置住房。

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

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乡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乡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登记为准,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予以安置;被拆迁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乡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权利人不一致的,按一户予以补偿安置。

1.货币安置

积极推行住房货币安置方式,货币安置费按照县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乘以住房安置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人的标准计算确定。

货币安置对象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人的标准免交房屋交易规费。具体规定由县政府另行制定。

2.统建优惠购房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人的标准,以土地征收时砖墙(条石)预制盖价格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优惠购买安置住房。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安置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上述标准在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上述标准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

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核在我县范围内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可申请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一个自然间(不超过30平方米/人)的安置住房,与被拆迁户主合并安置。

在政府批准征地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且在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经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申请按30平方米/人的标准以建安造价的50%购买安置住房。

因户型设计限制,购买安置住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足部分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综合造价补偿给被安置人。

统建安置住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渝府令第55号)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城镇人员住房安置对象。

二、调整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以上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宅基地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三、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

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按照每亩2万元的标准收取;对新征工业用地按照每亩0.5万元的标准收取。新征收土地的征地统筹费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取;存量建设用地供应的征地统筹费由县财政部门统一收取。

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作为市级专项收入,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统筹调剂全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四、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

各镇街和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着力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零就业家庭”问题。

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参加一次由县财政补贴的就业技能培训,免收技能培训、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费用。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子女就读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参照《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渝委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就读资助的政策。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

2008年1月1日后征地的,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

(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各镇街和县民政部门要按照“应保尽保”的目标,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进行认真核实,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各镇街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认真落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努力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各镇街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确保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和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费划转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转非人员及参保人员身份确认、登记工作。

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县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县公安部门要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县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县财政部门要做好征地统筹费收取、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

县审计、监察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统筹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规划、建设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定向销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

六、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原荣昌府发〔2005〕86号文件同时废止。具体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2008年1月1日前经依法批准征地征地补偿安置已实施完毕的,按渝府发〔2005〕67号、荣昌府发〔2005〕86号文件执行。

(二)2008年1月1日前经依法批准征地并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但因被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对象拒绝接受征地补偿安置或拒不领取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致使征地补偿安置未实施完毕的,按渝府发〔2005〕67号、荣昌府发〔2005〕86号文件执行。

(三)2008年1月1日后经依法批准征地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荣昌征地补偿标准我们可以看出相比于其他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差不多的标准的,但是也是有所不同的,这就是因为各个地区各种物价房价经济条件的差异从而导致的。所以说对于这个规定当地的政府规定的是非常的合情合理的。我们要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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