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很多的当事人因为实在没有办法可施了,只有寻求法律的帮助,有些征收土地的行为是有可诉性,但是也有些是没有可诉性的,那么征收土地决定可诉吗具体有哪些行为是可诉与不可诉?拟定本地的地方案是不可诉的,如果是未批先证的话是可诉的,如果征地公告有违法的是可诉的,那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拟征地方案本身不可诉。
因为其是否能对被征地人产生实际影响取决于其能否获得有批准权限的政 府批准,而是否获批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拟征地方案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对可诉行政行为的规定,不可诉。但是,拟征地方案如果未依法在被征地镇、村、组公示,其程序上就存在瑕疵,属于行政不作为,并且客观上剥夺了被征地人的程序权利,如申请听证等,导致被征地人的权利被实际侵犯,就满足法定条件,可以起诉。但是
未批先征的行为本身可以起诉。
拟征地方案中,征地材料齐全、程序合法、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的,逐级报批,各级政 府都会对拟征地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一般来说,用地批复文件违法的情形不存在。但是,实务中会存在未批先征、非法占地的行为,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因为不是每个拟征地方案都能获批。就未批先征的行为本身可以起诉,也应当提交存在未批先征的证据,如公告公示征地方案、补
征地方案公告违法的情况下具有可诉性。
征地方案公告,就是征收主体对征地批复文件进行公告,其实质也即行政通知的程序性行为,决定被征地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是前置的征地批复文件,而非此公告行为,因此,征地方案公告本身不可诉。但是,也正应为其是通知公示行为,被征地人是据此获悉征地具体事宜,因此,当征地方案公告未按照法定的收到征地批准文件其10个工作日进行公告、擅自更改批准征用的土地范围、补偿标准、人员安置等的,征地方案公告就违法,此种情况下便具有可诉性。
对征地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起诉。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征地方案公告后45日内制定并公告,明确补偿标准及其他具体事项,告知听证权利,并采纳意见,必要时依法作适应性修改,获批后才可实施。对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申请协调、裁决。对征地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起诉。
被征地人应当明确哪一具体征地行为影响自身合法权益及相应诉讼请求。
清理土地和实施征地过程中,如果具体征地行为对被征地人产生实际影响的,被征地人可就该具体征地行为起诉,但因征地行为本身包含多个程序,被征地人应当明确哪一具体征地行为影响自身合法权益及相应诉讼请求,法院才会依法受理,否则,将有被裁驳的风险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及时公告,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的告知;
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
“等”其他内容。
简单来说,就是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示和宣传,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发布,使被征收人在正常情况下了解自己成为征收当事人、了解被征收人权利义务。另外该公告还应包括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一、征收决定的发布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一般应张贴在征收范围内及其周围较为醒目、易于为公众查看的地点,也可以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
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应该强调的是显著性,在征收范围内、醒目位置、易于公众阅读,对于规模较大的房屋征收还应在当地报纸、网络或电视上发布。
二、征收决定公告的性质及诉讼
从征收决定公告的内容来看,征收决定就是将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决定的征收事项,在不改变内容的情况下,制成公告,并将其内容予以公示,本身并不处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没有实质的影响,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相关行为,而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从这方面来说,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并不具有可诉性。具有可诉性的是房屋征收决定这一征收事项。如果未依法进行公告的,也可以起诉,按照《行政诉讼法》,对房屋征收决定未依法公告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征收决定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房屋征收决定从作出之日起20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按照规定,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也就是说交代诉讼权的,被征收人起诉期限是3个月,没有交代的,起诉期限是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