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政府以下的地方政府无征收权,也就是说只有省级以上的政府才有权征收土地。并且征收的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权力征地”的说法不准确了。“权力”对应的是“批准征用土地”;而“征地”不是权力,而一种用地的资格。
如果说镇政府作为用地单位,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以征用土地。
但如果说镇压政府做为权力机构批准征地,则是越权违法行为
我们国家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村一级单位是没有权利征用土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村里可以征用,你可以得到补偿。
根据宪法,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具体而言,中国实行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制和农村土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中国不存在私人土地所有权。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依照这一条款,国有实体、集体、公司和任何个人均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本次修正案没有涉及到这一基本土地制度。宪法的原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后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人民日报,2004){1}修正后的条款意在对于土地(所有权)征收和土地(使用权)征用给予区分,并增加了对于被征收或者征用的土地“给予补偿”的文字(在下文中,为了叙述的方便,将沿用“征用”这一术语)。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对于被征用土地者予以补偿,体现了宪法对于土地产权的明确保护。这对于改革和完善现有土地征用制度具有重大的意义。
中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的具体内容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土地管理法也规定了各级政府对于征用各类土地,包括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审批权限。根据自2002年实施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征地当事人有权利就拟定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以及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申请等事项举行听证。
在现有土地征用制度下,征用土地的补偿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此外,现行有关法律还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予以征用。但是,对于征用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和补偿标准等从未作出具体的规定。由于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时间不长,土地使用权的征用似乎还未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这一问题也应当纳入到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总体考虑之中。基于中国当前土地征用问题主要在于农村土地,下文的分析和讨论将主要围绕着农村土地征用问题进行。不过,应当说明的是,除了农村土地所特有的性质外,如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所有、青苗的补偿等等,关于征地的一般性讨论,如征地补偿的原则、补偿标准的确定、征地程序、征地纠纷的处理等等,也适用于征用土地使用权。
综上所述,很多公民在面对村里或者镇政府要求把土地收回的政策文件表示异议的时候是可以跟上级政府反映,或者直接查询是否有官方的授权文件,如果没有的话就属于无权征收的情况而在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直接启动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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