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协商
协商是解决纠纷的首要途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省事省力省钱。
村委会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县市仲裁、司法诉讼
我国有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可以申请依法仲裁、诉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仲裁及诉讼受理范围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2)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3)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负责仲裁的机构是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裁决一般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结束。
1、人情地:部分村组干部在发包土地过程中,不能公正、公开地进行发包,搞暗箱操作,根据亲疏远近确定不同的承包费标准,损害其他村民利益,引起众怒。造成村民起诉或上访,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或要求将承包地收回重新发包。
2、地界不清:由于农户之间土地相邻,耕种土地时,没有明显的地界,往往是以地垅沟或是以地的宽度和垅数认定自己的承包地,由于多年的耕种,再加上有的地块种的是同一种作物,在重新整地起垅时容易造成地界变化,难以认清,相互侵占,造成纠纷。
3、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有些农户因外出务工或搬迁,私自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了他人耕种。有的根本不签合同,只是口头达成协议,有的即使签了合同,合同也过于简单,由于政策等因素变化,事后引发争议。
4、集体收地顶欠款:在农村税费改革前,有的农户没有完成税费收缴任务,欠村集体钱,集体为了收缴农户的欠款,在农户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收欠款户的承包地另行发包,收取的发包费用于欠款户偿还债务。这种做法在当时,欠款户还是比较认可的,如今由于政策等因素的变化,一些人讨要承包地,形成了集体同农户之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