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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应不应该财产权化?

首先,

"二轮承包"后出生的新增人口,他们没有承包地权可确,也就不能写进确权后的家庭承包土地共有人名单中。从改革的意义上看,借此机会推进农村户籍制度改革、明确"二轮承包"后新增人口的非城非农“居民”身份:不仅可以消除“农民”身份的束缚、以便利于他们自由选择进城还是返乡,更可以借此机会,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界定确认。

其次,

应尽快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中央相关文件强调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但没有明确继承问题。尤其是,到2015年确权登记颁证时,许多“二轮承包”时承包土地的老人已经老去或者即将老去,他们应该有法定的继承人,来继承他们的土地财产权利,否则会出现严重“财产权真空”。

第三,

要确认外嫁女的承包经营权拥有者的身份和权利。1998年以前出生的女孩也都分得了承包地,长大后如果嫁到外地,丈夫家在另一个地方的农村,那里的承包地已经分配完毕,如果不能从父母兄弟家里分得她的一份土地收益,她的利益就受损了。

总之,

土地确权,应使承包权更为稳定,使之成为可以正常分割、流转、继承的财产性权利,从而形成稳定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为农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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