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费是土地在转让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总和,包括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工本费等。
1、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文 三条(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率为5%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税率为5%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按照以上可扣除项目后的余额缴纳土地增值税。条例第七条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税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3、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缴纳。
4、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五条(二)项所称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根据此规定:
如果原来卖方是出让用地,过户时收取5元证书工本费,18元土地登记费,按土地分摊面积收取2元每平方米的土地市场交易服务费,以及代地税局征收的5元印花税。棚户区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上市买卖的,过户时收取5元证书工本费,18元土地登记费,按土地分摊面积收取2元每平方米的土地市场交易服务费,按土地分摊面积收取30元每平方米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及代地税局征收的5元印花税。
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过户按国土资用《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办理。棚户区范围外的非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按照《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办理。棚户区范围内的平房不予受理。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土地转让等事项的处理,是需要由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来进行认定的,涉及到转让的具体情况还需要由个人提交相关材料到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必须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办理土地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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