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即由土地使用人在向有关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时,提交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土地使用权登记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土地使用权来源证明; 2、由土地管理机关进行权属审核,包括初审、公告、复审、批准登记等步骤; 3、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土地登记的内容是指反映在土地登记簿内的土地登记对象质和量方面的要素,包括: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他项权利者,土地权属性质,土地权属来源,土地使用期限,土地面积,土地坐落及四至,土地用途等。
土地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初始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进行的统一登记。初始登记的主要作用在于确定土地权属,完备地籍资料。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土地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是第一个拥有该土地使用权的合法使用人拥有的资格,需要按照流程携带材料到当地房产部门登记和办理,方可取得证件。当该土地的使用人发生变化后,也应当携带材料及时按照流程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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