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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用房屋征收拆迁程序,征收人究竟做何打算?

众所周知,与拆迁相关的法律程序很多,每一种都有其独立性和特殊的适用对象、条件,譬如针对城市房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针对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和耕地的集体土地征收,针对违法建筑的处置直至拆除,针对棚户区的改造,针对危房的排险等等。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地方频频上演了两种甚至多种程序“混用”的情形,这无疑让被征收人感到一头雾水。

那么,这类程序混用究竟目的何在呢?被征收人又该如何识破并加以应对呢?

情形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省钱!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聂荣律师曾代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拟对人民路延伸工程小白家沟段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

委托人李先生的房屋在此次征收范围之内。

2013年7月,丰润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集体土地征收预公告》,组织进行了入户调查工作后,于2014年7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但涉案项目却一直使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推进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事宜。

而据在明律师申请信息公开所获知的情况,涉案地块在多年前即实施了“村改居”工程,土地性质早已转变为国有,委托人也手握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显然,这样一起案件中,区政府应依据国务院第59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所规定的程序来实施征收,既有征地预公告,又有房屋征收决定的做法无疑自相矛盾,而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计算补偿标准更是显著压低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数额,更会在程序的推动中令被征收人在不知不觉中丧失掉很多《条例》所赋予的程序性权利。

这样做最终损害的是被征收人的合法补偿权益,却有可能让地方政府在项目中减少成本。

实践中,利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主要目的也就在于此。

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对此保持高度警惕,敏锐捕捉涉案项目中存在的“文书混用”问题,及时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对这一现象予以纠正、遏制,从而确保自己的补偿权益不受影响。

情形二:集体土地征收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省步骤!

在明拆迁律师代理的案件中也曾出现这样的现象:明明是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地方政府却非要下房屋征收决定甚至征收补偿决定,按590号令中所列的文件名称走程序,这又是为什么呢?通常而言,这和涉案项目的征地批复相关。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之规定,征收土地的,或者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国务院批准,且还要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而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之规定,征地批准文件是必须要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公告的,即所谓“征地公告”。

而实践中,一些项目是先上车、后补票,建设施工已然进场,工程已推动到了村民的房屋边上却并没有拿到应有的批文。

此时,一些地方政府就会搬出590号令中所规定的房屋征收决定来,因为这一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就有权作出。

故此,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涉嫌土地违法的情形下,这类看似不可理解的程序混用也就有了其存在的意义。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情况下广大农民朋友可不要指望征收方依据590号令所规定的标准来进行补偿安置,因为那根本是于法无据的,征收方也没有那么大一笔资金。

所谓“征收决定”只是个棋子、工具,用一用而已绝不能当真,而最终利益受损的还是广大被征地农民。

情形三:滥用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决定)进逼强拆

在明拆迁律师曾多次指出,只要是针对合法的房屋,责令限期拆除文件就没有用武之地。

然而实践中,却几乎呈现出“逢拆迁必有拆违”的怪象:不论国有还是集体,不论走的是前述哪种程序,只要走不动了,责令限期拆除文件就会粉墨登场。

至于被征收房屋究竟是不是违建这一事实本身并不重要,你不签字耽误了项目进度才是重要的。

一些征收方干脆明确跟被征收人讲,只要你赶紧配合签字、搬迁,违建的事儿咱就不提了;你若是执意不签字,我们就按违建拆你,一分钱不补。

由于“违建不补”这个征收补偿原则,及农村“无证房”因历史遗留问题大量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一“杀手锏”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可谓屡试不爽,长盛不衰。

总之,广大被征收人需要牢记的是,如果所谓“责令限期拆除”类文件是在征收项目进行中突然冒出来的,那么十之八九有行政目的不单纯的问题,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提起程序,运用法律粉碎征收方的这类违法图谋。

在明律师周涛所代理的浙江金华许水云案中,征收方就曾向被征收人下达过此类文件,结果在周涛律师的坚决起诉之下当地政府又放弃了将其房屋认定为违建的“思路”,转而开始在是否是营业性用房上较劲,足可见这里面的随意性是非常强的。

简言之,拆迁和拆违不是一回事儿,应当适用的不是一个法律,更不是一种程序,二者不得混为一谈,更不能互做帮凶而损害产权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情形四:没有行政强拆的程序被直接行政强拆

在明拆迁律师纪召兵代理的一起江西省赣州市曾先生的案件中,其501多平方米房屋被以所谓“补偿安置决定书”认定为违建,随后被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由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组织实施了行政强拆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之规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本身并不是拆违文书,其强制执行只能由法院裁定作出,行政机关无权直接强拆

这类“无权行政强拆”的程序却被直接以行政强拆终结,无疑是另一种形式的程序混用,其目的就在于避开司法审查,快速推进拆迁进度。

这里面最浅显的道理就是,责令交地只能对应司法强拆,而只有责令限期拆除类文件才可能对应行政强拆,两组对应关系不能紊乱。

而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违法用地”类违建,若责令限期拆除文书是由国土局而不是城乡规划或城管部门作出的,则同样不能直接行政强拆,而必须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走司法强拆途径。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发现程序混用、滥用的前提是自己对各种拆迁程序要熟悉,各类文件分别对应的是何种类型的程序,心里要有数。

在遇到有疑问的地方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那么这些“混用”之处就将成为被征收人依法维权的有力切入点,为被征收人提升补偿提供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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