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实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2点就直接可以看出来,补偿肯定是有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条规定:
1、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2、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也就是说,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应由土地的承包方享有,即出租方、转包人。而青苗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即承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