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共有协议是有效的,我国法律当中支持任何符合法律条件,规定双方当事人自愿所签订的共有协议土地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有关共有土地使用权概念表述,可参考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 “ 宗地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使用的,可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共有土地土地使用权面积可以在共有使用人之间分摊”。共有土地使用权,需通过整宗用地面积的分摊来确保每个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国土资源部2007年底出台的《土地登记办法》第八条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别申请土地登记”。这就为共有土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提供了依据。
共用是指两方或多方共同使用,只有使用权。共有是指两方或多方共同拥有,是有听有权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共有人。
二、土地共有共用变现形式
土地共有使用权的形式多种多样,概括起来主要是平面交叉共用和立体重叠共用,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具体类型:
1、院落或场地共用;
2、多层或高层建筑基底共用;
3、道路、河渠、管线(主要是指地表上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不包括空中和地下)交叉共用;
4、不同用途共用。土地共有使用权拥有者对共同使用的土地都依法拥有使用的权利,都是该宗地的使用者。但是,各个使用者之间在行使土地使用权时,必须以不损害其他共用人的使用权为前提。土地共有使用权面积为按份共有。土地共有人占据的平面和空间位置、距离地表的远近、最初使用土地的先后、不同用途等,一般不属于影响面积分摊份额的主要因素。主要的影响因素是占用地表和空间的面积,通常用建筑面积来表示(非建筑物按实际占地面积表示)。在共有土地范围内,每个共用人拥有的建筑面积占该宗地总建筑面积的份额,也就是应分摊的土地共有使用权面积份额。
在现实生活当中,目前为止,对于土地使用权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规定双方共同所拥有,这样的话就是属于我们国家所规定的共同共有的范围,只不过说在这个协议过程当中要表明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只有这样才符合我国关于协议的定义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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