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增资税费的收取的费用有哪些
1、契税
1)财税〔2008〕12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因此,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2)财法字[1997]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第四条 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八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营业税
财税[2002]191号《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5](废止)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5]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财税[2006]162号《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5、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6]2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税费的收取是国家的强制规定,所以只要涉及一定的税费问题,有关的当事人肯定会进行合理的解决,但是在生活中,人们会因为一己私利,而忽视有关的税费收取,从而受到有关部门的惩处,所以自己在进行土地使用权问题的解决过程中要重视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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