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通过司法途径,获得一定面积的土地使用权之后,就可以按照既定的法律的规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将土地进行转让、质押等,在质押之后,需要到制定的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此后,土地使用权质押登记如何解除?
土地使用权质押登记的解除:
一、项目名称:
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条、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至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9号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二条;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
5、《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四条。
三、受理条件:
1、申请的土地在本登记辖区内;
2、申请人(或代理人)符合资格;
3、具备有效力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件;
4、申请登记程序正确;
5、申请提交的文件资料页码齐全准确,符合法定形式。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收原件(1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抵押人身份证明材料:
①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收复印件(1份)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1份);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收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收复印件(1份);
②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1份);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收原件(1份)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1份);
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收原件(1份)和身份证,收复印件(1 份);
⑤委托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收原件(1份)及受托人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属于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应公证,收原件(1份)。
注:公证文书效力参照《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89)司发公字第024号)的要求办理。
(2)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材料:
①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收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1份);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收原件(1份)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收复印件(1份);
②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1份);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收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1份);
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收原件(1份)和身份证收复印件(1份);
④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书收原件(1份)和受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权证),收原件和复印件(各1 份);
(2)不动产登记证明(含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收原件(1份);
(3)注销抵押证明文件或关于解除抵押关系合同,收原件(1份)。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
2、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将材料转交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3、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调查、审核材料,转交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4、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材料,将审批结果转交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5、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将审批结果再转交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6、 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短信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
质押登记的解除,需要根据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以及房地产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这也就回答了土地使用权质押登记如何解除这个问题。在登记之后,需要按照既定的税率缴纳税额,切忌不得逃税、漏税,否则若造成他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是受受到相应的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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