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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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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对于土地有很多的情况是土地承包,那么对于一些农民对于法律并不是很熟悉的情况下,他们对于土地承包合同的拟定也不是很了解,以至于导致很多的麻烦。那么我们都知道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况都有哪些吗?我们一定要弄清楚这些问题,避免以后麻烦的发生,损害我们自己的损失。下面就让我们律图的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吧。

一、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况

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5条规定和其他有关土地承包的法律政策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⑴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⑵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⑶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⑷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⑸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的强制性规定。

二、土地承包合同的强制性规范

①发包方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有效期县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2条(即发包方所属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者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见,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而以发包方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转让的无效。《农业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转包所承包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也可以将农业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4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

对于每一位农民来说,他们的每一分钱都是辛苦挣的,对于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况主要包括损害他人利益,以及非法的目的等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的强制性规范也会导致合同无效,小编也在这里为大家介绍了土地承包合同的强制性规范的情况,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乌鲁木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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