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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托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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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障农民承包的前提下,信托服务机构可以帮助有需要的农民按照市场需求,进行自愿的、有偿的将土地转给他人或者是企业使用,那么这个具体到底是怎样的呢?律图小编整理了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托概况的相关资料,详细请阅读下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托概况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托内涵及意义

我国土地流转主要是土地使用权流转。按城乡土地使用权的不同内容,农用地和非农用地使用权分别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流转使用权,保留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托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之一,是指在坚持集体所有权和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前提下,土地信托服务主体接受土地承包者的委托,通过相应的程序,对土地承包者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经营管理,并且定期向土地承包者支付信托收益的行为。

它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承包权不变,信托财产是该承包地块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2、受托人不得改变信托土地原本的农业用途。受托人只能利用受托的农地从事农林牧副渔等农业生产与经营活动,而不得从事工业用地建设与房地产开发等非农活动。

3、信托期限不得超过剩余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

将信托制度引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于保障农民权益、推动农业现代化、实现农地保障功能等具有较大意义,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明晰权利,保护承包者利益。信托体系权、责、利分离的制度特性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特点二者之间较为契合,有利于明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并明确具体实现形式,利用信托制度的财产隔离、财产保护和财产管理功能,保护土地承包者的利益。

2、有利于遏制土地抛荒、实现规模经营。农业自然风险及市场风险使得农业生产与收入不够稳定,相对高风险与相对低回报导致众多农民离开土地,到城镇打工、大量土地抛荒。通过信托将闲置的土地交由第三方进行专业化的集约耕作开发,能够有效遏制土地抛荒。此外,家庭承包经营导致土地细碎化,农户分散导致难以机械化、规模化耕作,而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引入信托制度,有利于实现土地归集,为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创造有利条件,并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产业链构建等方面整合社会资源,推动农业生产的产业升级,提高农村土地收益。

3、有利于将工商资本注入农业领域。农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第一产业,但是资本却往往流入工业领域和城市而非农业。将信托与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相结合,在资本融通方面具有其他土地流转方式所无法比拟的优势,能够高效地将游离于农业资本市场之外的工商资本注入农业领域。2015年河北多地土地流转出现“毁约弃耕”,涉及上千亩土地土地流转接受方单方“毁约”“跑路”,强行退回耕地。这些规模较小的工商资本下乡,有的经营不规范,而且承受风险能力较差。信托公司介入,有利于规范经营,而且抗风险能力较强,能够更为高效安全地运用工商资本。

4、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信托中农民的收益不是一次性给付的收益,是一种长期的、持久的收益,可以防范农民一次性给付之后又陷入生活困顿。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托的政策背景和法律依据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只能无偿上交集体或者经集体同意无偿转包他人的情况,挫伤了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奠定了合法性基础。此时的流转形式仅限于转让。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土地使用权需要进行资源合理配置,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渐得到了政策上的肯定和支持。

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延长耕地承包期,允许继承土地开发性生产项目的承包经营权,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

1994年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标的,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001年《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允许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2002年中共中央十六大报告中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发展规模经营”。

2003年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2005年农业部颁布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定了不同流转形式的定义和要件、流转的管理等。

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两法都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中央政策鼓励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人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该文件区分了两个权利:

1、农地承包权,这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关的权利,农民可以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

2、农地经营权,农民可以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或者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这是一个重大突破。有学者认为,这保证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会随流转而失去。同时,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出后,金融需求真正比较大的是规模经营主体,让经营权可抵押、担保,就为解决发展现代农业的资金需求创造了制度条件。

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但是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财产权。传统的信托理论认为,委托人只能就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产设立信托。但这一理论局限已被当代各国的立法实践所突破,我国《信托法》第2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的行为。这里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但也不排斥用益物权等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性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属于财产权中的使用权,符合《信托法》规定的信托财产的要求。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托概况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土地流转承包一方面可以有效的利用土地,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外出打工的人家中的土地不至于闲置,因此,政府成立了专门的信托机构来办理此事。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深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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