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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原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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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为了拉动农村的经济建设,以便于更好建设农村,农民就集体把土地承包出去,让其他人来帮他们建设,我国每个省对农村土地承包的政策有一些差别,关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的内容,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

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基本原则

(一)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总体要求

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妥善处理当前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凡是原承包形式合法、合情、合理的,一律不调不动。凡是能通过多种途径保证无地或少地农民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一般不调地。以确保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确保不发生恶性案件,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确保已经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稳定家庭承包关系是农村长期稳定的基础。我省二轮土地承包总体上是健康的,绝大多数农民比较满意。因此,无论各地二轮承包时采取什么方式,现在都不能对已经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进行大的调整,绝不允许打乱重分。解决一些地方出现的农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主要是在稳定完善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重点解决一些农民依法应享有土地承包权而没有得到承包地的问题。同时,进一步加强土地承包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土地承包关系。

2、严格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省的有关政策办S事。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的诸多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重要法律依据。我省二轮土地承包是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 (中办发1997.16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的意见(黑发1997.21号)的要求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上述两个文件与农村土地承包法总体精神是一致的。各地要准确把握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各项规定,依法行政,按法律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同时,要对二轮土地承包中制定的具体政策规定进行一次自查,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坚持,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违反规定的要主动纠正,但要防止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

3、因地制宜制定解决办法。我省各地二轮土地承包采取的方式不同,有的是“大稳定,小调整”,有的是顺延,有的是打乱重分。解决农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必须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和各类问题的不同性质,实事求是,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绝不能一刀切。

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重点问题

(一)关于户口在人不在农民的承包地问题。全省在二轮土地承包中,一些户口在人不在的(不包括暂住户和挂靠户、取得两地户籍不在本村居住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分得承包地。有地源的地方,应补给这部分农民承包地。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协议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维持原协议不变。要切实保障外出务工经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要做好农民工的疏导教育工作,防止已转移的农民工回流。

(二)关于新增人口和劳力的承包地问题。对新增人口和劳力,依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规定,原则上不给补地。有条件的地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也可以给没有取得土地或取得少量土地的新增人口和劳力适当补地,但不得超过二轮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地的平均标准。

(三)关于欠债农户的承包地问题。不得将农户的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欠款农户所欠债务可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由欠款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签订还款协议。农户因欠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取得承包地的,有地源的地方,要补给承包地。取得承包地被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能退回的要退回。农民自愿以地抵债并与村签订协议的,应维持原协议不变。

(四)关于婚出婚入人口的承包地问题。农村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婚妇女户口已迁入现居住地,现居住地有地源的,应予补地;在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得收回承包地。已婚妇女不能同时在两地占有承包地。二轮土地承包时,已婚妇女已取得承包地,因离异到外村再婚,外村未分给承包地的,原村应保留承包地。

以上就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资料。农村的土地只能承包,不能买卖,土地承包后所有权还是归农民所有。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妇女应该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您还有相关不明白的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娄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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