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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签订反悔的后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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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进行土地承包时会签订相关的合同以及协议,在签订之后它们都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受到法律的监督和保护。有时我们会因为一些特殊原因导致了违约。那么当 土地承包经营权签订反悔了,应该怎么办?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律图小编总结了以下的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签订可以反悔吗

不能。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签订反悔的后果

通常情况下,按照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要求进行。

三、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途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规定对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规定了以下途径:

1、协商 即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纠纷。所谓协商解决,就是指当事人之间在发生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争议。采用这种方式,可以减少当事人为解决纠纷所耗费的精力和费用,节约时间,有利于化解矛盾。

2、调解 即当事人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是我国民间传统的和解方式,通常是当事人自愿选择彼此信得过的第三人从中斡旋,通过相互谅解、让步,达成一致,解决纠纷。采取调解解决纠纷,必须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这种自愿贯穿于调解的全过程中,即在调解的任何阶段,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对调解提出异议,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即为失败;或者虽然达成调解协议,但是当事人任何一方在履行调解协议过程中反悔的,也可以随时终止履行,这种情形下调解也为失败。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将通过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纠纷,作为一种纠纷解决的方式加以专门规定,主要考虑到,一是村民委员

会作为村民的自治组织,依法具有解决民间纠纷的职能,因为它熟悉情况,又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由其主持调解解决村民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利于纠纷合理、快速地解决,是一种方便农民群众的好办法。二是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基层的政权组织,承担了农村承包土地的基础管理工作,由其主持调解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同样具有熟悉情况和权威性的优势,特别是在解决不属同一村庄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以及本地当事人与非本地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更具有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具备的公正、权威的优势。但是,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必须是在当事人自愿请求的前提下进行,绝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他们主持的调解

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针对纠纷发生的原因,一方面深入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动员他们互谅互让;另一方面如果在工作在存在问题要实事求是地解决,争取群众的谅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要求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应当帮助和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但是,这时的调解协议是不可以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如果事后反悔,依然可以申请仲裁或者起诉。

除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外,当事人当然还可以自愿请求他人或者其他组织调解解决纠纷。

3、仲裁 当事人之间不愿协商,或者通过协商、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纠纷时,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通过协商、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纠纷,也不愿仲裁时,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诉讼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关人民法院则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依法受理,并应当遵循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农村政策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法独立审判。

有关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农村土地承包法》与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不尽相同的规定:

1、一方当事人申请了仲裁,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此问题没有没作具体规定,这个问题

有待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做出规定。基于仲裁的当事人自愿受管辖的性质,如果一方当事人选择了起诉,人民法院即应当受理,并应当以司法建议的形式通知有关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纠纷。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了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做出答辩或者表示同意应诉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则不应当受理。

2、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中,家庭承包的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外,其他流转方式只需向发包方备案,而无须发包方同意,但是入股仅限于承包方之间从事合作生产。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方只要取得了有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可依法流转,除非合同中规定了限制条件。

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因此,非经承包方同意,或者发生法定事由,承包合同不得解除。

此外,还应当注意的是,对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当事人可以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以及管辖的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有关的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则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依法受理仲裁或者诉讼案件,这是不同于家庭承包经营的。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总结的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签订反悔的解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了解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法,方便我们的生活,保障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土地承包时,一定要注意签订的内容是否可以接受,减少不必要的问题出现。出现违约现象也应该配合司法部门的工作,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揭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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