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改革也跟上步伐。其中最关键的改革就是,农村土地的征收,这是一个不可不行的政策。但是,国家也不会让农民受到损失,因此土地被承包占用后,都有一定的补偿。但是因各地情况不同,补偿就会有纠纷问题。本文律图网的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征收农村承包土地补偿纠纷有哪些,该如何应对。
一、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现状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农村的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旅游开发热、工业园区建设热和房地产热等纷纷兴起,农村(尤其是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农村)的土地越来越多地被征用,有的甚至是整个村的土地被全部征用,但被征用的土地是否都得到了合理利用,可以说有相当一部分被征土地并未实现其被征时的目的,至少没有被合理利用。
现实中,圈地滥征和征而不用现象普遍存在。因为有些商家意识到了土地市场的升值潜力之大,利用开发各种园区之名为变相圈地之实,进行假投资真炒作。加之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地方的财政收入,不惜大肆“卖地”,这也助推了滥征土地现象的发生。
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全国开发区规划总面积已达3.5万平方公里,但圈占的耕地却43%在闲置。仅笔者所在县级市为城市建设、房地产开发,前两年所征的多处、大片耕地直至现在依然被圈占闲置。大家知道,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农村的土地更具有双重性质,它不光是生产资料,还是社会保障,被征用的土地越多就意味着农民的生存田越少,加之违法用地和浪费土地资源现象严重,因征用土地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加,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户籍与承包地相分离现象的突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大量存在,土地是农民基本的生活保障,在覆盖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未真正建立之前提下,涉及土地的权益分配仍然为大多数农民所看重。因而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涉及农村社会稳定。
该类纠纷涉案人员众多,处理不当,易激化矛盾,造成群体上访。因此,如果不能妥善合理地处理征地后的农民问题,就会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近年来涌现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和村民待遇纠纷案件就是征地后的农民问题未能很好处理的现实例子。
某一类纠纷是否属于民事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来把握。其关键是明确该纠纷是不是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人身关系以及财产关系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时,其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资格才有权利,成员资格确认问题是农村土地补偿分配纠纷案件的核心问题。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标准上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是采取单一标准的方法,即以是否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标准。
(二)是采取符合标准的方法,即以户口标准和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来判断。
(三)是根据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形成的事实作为判断标准,即必须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管理关系。
《解释》起草小组在大量调研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问题拟定了初步意见,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问题事关广大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属于《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其法律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宜通过司法解释对此重大事项进行规定。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最高院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
在全国人大相关解释出台之前,笔者认为根据司法实践,认为以第二种模式为判断依据,特殊情况区别处理较为妥当。理由是:
1、单纯以户籍为标准无法解决挂靠户口人员等实际问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容易出现简单化和扩大化。
2、权利义务一致是我国的一项宪法原则,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村民要想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受相应权利,就应予其他成员一样尽相应义务。
3、户籍和义务结合比较符合基层实际,容易被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接受,从而使法院裁判得到尊重和维护。
国家在征收土地时,必然要对土地权利人的财产权利造成损失,在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征收补偿原则、补偿标准和支付对象作出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几种费用,性质不同,归属不同,分配的权利基础和权利主体也不同。因此,明确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权的内涵,是正确处理此类案件的基础。
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权基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实际上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在土地被征收后,统一支付给作为被征地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如何分配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归属
所谓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管线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所造成损失所给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国家征收土地时,虽然被征收的农户不是征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对于被征地农户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
《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应当明确,该条是在农村耕地中承包地(承包田、地、山等)被依法征用的情况下,有关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费纠纷如何处理的规定。承包地之外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费的归属,法律、法规没有规定。
(三)安置补助费的分配
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为保障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的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解决因土地被征用而产生的多余劳动力的安置问题而发给的被征地单位的专属款项。安置补助费的目的是解决因土地被征用而产生的剩余劳动力的安置问题,具有强烈的人身性,安置补助费只能补助给失去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很显然,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并不存在因土地被征用而丧失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的问题,不需要专门安置,其他形式承包方不能成为安置补助费的给付对象。同
我国以农业为基础发展,在如今开始转型,但是土地始终都是根本,因此土地上的政策也会越来越完善。对于征收农村承包土地补偿纠纷的解决,也会越来越好。但是自己土地的权益地维护,一方面要依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一方面,也取决于我们对知识的了解。因此了解法律是我们都应去做的事。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十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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