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在实际耕种的过程中,出于某些原因例如为了更方便耕种等农民自发的交换了所承包的土地,这种交换行为时常发生。那么这种村民换地耕种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嘛?当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时当时签的互换合同有效嘛?律图为大家分析一下。
一、村民换地耕种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吗
互换合同纠纷往往是在双方已对土地互换达成了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后发生的,多是一方土地被征用,为得到征地补偿费提起诉讼,要求换回原承包地,恢复原状。对该类案件的处理,有的人认为,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互换的期限,就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前提是:互换以两个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有效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前提。承包人虽然丧失了自己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同时取得对方承包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小规模流转的形式,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互换属于承包经营权的相互转让,涉及互换双方原承包经营合同标的和承包关系的变更。互换合同与转让合同最为相似,都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同,不同之处在于转让合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价金的交换,受让方需向出让方支付价金,而互换合同是标的物的交换,无须价金的支付。实际生活中有附补足金的互换,即不等价互换后,尚有差额,差方可以金钱补足。所以,互换合同与转包、出租合同是存在根本差异的,不能依据该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该解释第十七条关于不定期的规定只能适用于转包、出租这两种流转合同纠纷的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项规定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公示的限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该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就土地权属发生变更,世界各国的相关制度大体上分为登记要件主义、登记对抗主义。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即:土地权利的变动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法律效力,交易完成,土地权利即发生转移,当事人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但不登记的,其权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就是说,土地互换后,当事人进行登记的,登记的法律效力是可以对抗第三人;当事人未经登记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并不产生导致互换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的生效既不需要以发包方的同意为要件,也不以登记为要件,有别于土地转让合同(需要发包方同意为合同生效要件),也有别于承包租赁合同(转移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应予以区别对待。
从上述分析中可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中的互换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具体的实际情况。我国律法规定互换合同需要经过村委会的签字盖章以及乡镇政府鉴定等后才生效,才是有效的合同。若是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走这些步骤,就是无效的合同。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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