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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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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是农业经济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农民对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在济南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中反应的问题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以及承包方之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发的纠纷应该严格遵照《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下面律图小编将选取其中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郭某一直在地级市做生意。5年前,他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他人,土地转包合同中约定,转包费每年800元,转包期限20年,转包费1.6万元,一次性付清。20××年郭某在市里买了房子,一家五口转为城镇户口。村委会认为郭某迁出户口后,就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应该再收取土地流转费,要其将20××年以后剩余的土地流转费返还村委会所有。郭某却认为,自己转包土地在先,迁出户口在后,收入应该归个人所有。双方争执不下,村委会将郭某推上被告席。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剩余的流转费用归村委会所有。

一、评析

承包人无权收取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承包方一次性收取了流转费后,如果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期限的流转费,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如果流转费是分期支付的,第三人则应当将流转费支付给发包方。因此法院判决剩余流转费归村委会所有是正确的。

二、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2、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三、释义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是国家法律赋予承包方依法、自主地处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项重要权利,目的在于保障农村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政策。但同时,这并不意味着农民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就永久地拥有这项权利。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产生的纠纷,按照上述情形处理。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农村土地承包法》是解决济南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的法律依据,也是理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中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标准,因此认真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是提高济南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解决成功率的重要办法。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泰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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