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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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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时的生活中,大多数人都会进行房屋的买卖,在买卖的过程中就需要对原有的房屋进行过户,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办理的过程中手续是比较多的,也需要比较充足的资料,那么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的流程具体是怎样的呢?下面大家一起来关注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手续流程

(一)使用权转让需要的资料

1、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

2、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

3、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

4、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5、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

6、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

(二)过户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1、转让方的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2、已过户后买受人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3、买卖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转让契税(县财政收取)及营业税等(地税局收取)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上文就是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的流程的相关介绍,综上所述,在进行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时需要进行一些相关资料的提交,涉及到原有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新建的房屋还需要出具建设局规划部门的建房批件等。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黄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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