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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机关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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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经常会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的纠纷,这个时候就需要有一个机关负责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问题,什么机关有这个权限就是我们需要掌握的。下面律图小编就为大家总结归纳一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机关的有关问题。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因而胡某和余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属于个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依据《土地管理法》,乡人民政府有权对胡某和余某的承包经营权争议作出确权决定。对乡人民政府根据查明的事实做出的确权决定应予以维持。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过程中应重点把握哪几个方面?

在农村承包土地的确权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尊重历史,不得借机重新丈量和调整土地,不搞打乱重新发包;在农村承包土地的过程中,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依据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家庭承包户为基本单元、以1998年二轮承包面积和已核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基础 、以土地承包现状为基准进行;各农户确权面积统计核实完毕后必须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七日,对外出不在家的农户要设法函告;正确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得弄虚作假;及时发证到户,严禁扣证、压证,损害农户利益;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台帐》和《土地流转台帐》,编制《土地登记簿》;做好档案整理归档工作。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的对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的对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四、哪些情况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补换发?

第二轮延包已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内容没有改变的,可以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二轮延包期间依法承包土地但未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在确权登记的基础上,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二轮延包后颁证不规范的,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关系发生变化和承包土地实际面积发生变化的,在变更登记的基础上,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期内,承包户分户且要求分割原承包土地分别由子女独立承包经营的,并且没有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机关等相关问题如上所述。如果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的纠纷可以到上述机关进行确认权利归属问题。为了防止出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我们在进行转让的时候一定要先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协议,如果发生纠纷,就以协议上面的约定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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