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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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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中,农村土地承包是农民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对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问题,各省市和地方也有不同的规定。对农民来说,土地意味着收入和未来一年的生活支柱,但是,很多人对相关法律却不是很了解,接下来,律图的小编就以浙江省为例,介绍一下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一、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承包合同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日常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省农村土地承包承包合同的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工作部门(以下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承包合同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承包合同的管理。

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承包合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规民约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小组作出的决定等,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相抵触,其抵触部分无效。

二、 土地发包和承包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不宜采取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按份确权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的方式。

第八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可以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发包。没有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土地时,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第九条 家庭承包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条 发包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原则和程序发包。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以下统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短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延长至法定期限。

第十一条 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自愿放弃承包土地以及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承包土地的农户,其家庭成员仍享有农村集体土地资产和其他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十二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并申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与分立后的农户分别签订,并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拟订承包方案,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承包方案应当明确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用途、承包形式、承包期限以及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招标、拍卖程序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其承包底价及支付方式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村民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十四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中有外出务工、经商、升学、服兵役以及服刑等原因,致使承包方家庭成员实际未从事承包土地经营活动或者承包方家庭成员减少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第十五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无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无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市辖区,转为城镇居民并已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应当在当季作物收获后,将家庭承包的耕地交回发包方,并与发包方解除土地承包关系;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交回的,应当自户口迁移之日起一年内交回;逾期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消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其家庭承包的耕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发包方对承包方在承包地上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以及种植的多年生经济作物,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征用村集体土地面积较大,落实国家移民政策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村民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经依法批准的承包土地调整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围垦、开垦、复垦以及土地整理等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

第十九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承包林地或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承包地的,该承包人死亡,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第二十条 征收、征用集体土地,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切实保护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律图为您整理的有关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其实,不同地方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有不同要求的,而具体的要求也可以从相关网站和相关办事人员那里查阅咨询得到。因此,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注意相关规定,是广大农民朋友应该具备的基本意识。这样,遇到问题的时候才能做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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