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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关于土地的权利是分离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可以为自然人或者企业,但是使用时有诸多的限制,甚至有一定的使用期限。根据土地的用途不同,各类土地的使用期限也会有所差异。近年来,逐渐出现了土地使用权到期的案件,有些权利人需要重新续期。那么,重庆土地使用权续期该怎样进行呢?律图小编为您答疑解惑。
一、重庆市住宅用地使用权年限
根据1990年国务院55号令,重庆市自1990年开始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为加强政府对土地价格的宏观调控,市政府以重府发(1992)153号文颁布了土地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地价政策的颁布,极大地推动了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改革。据国务院55号令第12条规定,居住用地出让年限最高为70年。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发表后,我市为加大旧城改造力度,以地招商引资,据我市主城区组团城市的特点,规划部门在发出规划选址意见,明确土地用途时,均确定为综合用地(含部分商业用地)。据55号令第11条“综合用地为50年”的规定,从1994年起我们在与受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约定,凡综合用地均为50年(其中居住50年),土地出让金也因此计算的是50年的出让金。
二、住宅用地使用权年限按50年进行限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从合法性的角度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并按用途确定:即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因此,我市规定居住用地使用权年限为50年,与国家规定居住用地最高使用年限为七十年并不矛盾,符合国家上位法的规定。
从合理性的角度分析,一是重庆市多数房地产开发以商业与住宅混合类型为主,一个项目中若按商业、住宅最高出让年限确定出让年限,势必会出现一栋建筑中,商业、住宅出让终止时间不一致,带来处置时的困难;二是房屋的使用寿命一般都在五十年,土地使用期届满,房屋残值所剩也不多。加之《物权法》已原则性规定个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可自动续期。因此,对住宅用地使用权年限按照五十年进行界定,也可有效降低购房者成本,让利给终端消费者。
三、土地使用权续期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而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自动续期是否需要交费,法律没有明确。谁来解答呢?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解释权限属于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
综上所述,重庆市作为我国直辖市之一,为促进经济发展,市内的综合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是五十年,然而,我国法律对重庆土地使用权续期并无明文规定,土地使用权限届满后自动续期缴费问题的解释权由全国人大所有。但是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个人房屋仍然能够自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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