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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土地使用证不动产

土地是国内非常紧缺的资源,因为中国的人口众多,土地资源很难有分配。新中国成立的时间并不长,虽说土地的管理严格,但还是会有一些疏忽的地方,有的农村地区还没有管理好,其中还有很多人拥有的土地使用产还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那无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怎么处理呢?

无土地使用证不动产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抵押需要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否则不动产抵押未登记不发生担保效力,故你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小余向你借款,并向你出具了借条,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清楚明确,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小余在借款到期后应按约偿还原告借款,全面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故应依法支持原告要求小余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小余向你借款时,小王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同意以登记在其名下的商铺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为小余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将相关证件抵押在你这,同事小王以商铺为他人债务作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清楚明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第三人基于物权登记公示信赖而与权利登记人产生的法律关系应予以保护。

中间人小王以其商铺为余海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被告刘阳与你之间的抵押担保合同成立且有效,因该抵押未办理登记,致使抵押物权尚未设立,但双方的抵押合同成立,中间人小王应依法承担合同责任,因签订抵押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债务偿还,故具体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应为中间人小王在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价值范围内承担债务补充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民法典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进行了区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是否生效应该依据民法典来判断而不能以不动产是否已经办理物权登记为标准进行判断。

如果合同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则应该认为合同关系已经生效当事人应受合同的约束。违约者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至于物权变动能否成就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周某某之间订立的抵押合同体现了双方的真实的意思应当认定该抵押合同合法进行不动产抵押未登记不影响该抵押合同的效力。

通常情况下不动产抵押合同当事人会对办理抵押登记事项进行约定此时办理抵押登记即成为一项合同义务。即使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须办理抵押登记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不动产抵押人也应当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此时办理抵押登记即成为一项附随义务。

虽说现阶段还有一些拥有土地不动产的人还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但随着管理的深入和严格,这些不动产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相信会越来越少,无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的情况政府应该鼓励进行土地使用证办理,加强对这方面的管控,不然这些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人们使用土地总是会遇到麻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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