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达国家土地使用权是怎么规定的?
在发达国家,按时缴税就可以一直属于个人,没有限制期限。资本的基础就是个人财产至高无上,这个是明文在各国的宪法中重要位置的,所以作为自由财产的土地和房产就没有什么年限问题,只有每年缴纳财产税费的问题。
根据1990年5月19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性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二、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可自动续期
土地使用年限是对合法取得的土地所享有的使用年限。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土地使用权包括对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的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根据1994年7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就是说,根据以往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是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的。
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定情况是不同的,究期原因在于两种制度的不同以及相关意识形态的差异,公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遵守我国土地政策,目前也已经明确了对于住宅类房产也是可以按照规定来续期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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