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就是农村承包地确权时确权到“户”,只有以公开协商或者拍卖的方式承包的土地才会确权到个人,因此我们可以分2种情况来分析。
因为是确权到“户”,因此,如果是户中的个别成员出现死亡,那么其土地确权是不受影响的,原来的土地归户中其他成员享有。但如果是该户成员都已经死亡,也就是在承包合同中讲到的“整户消亡”的情况,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土地确权政策,其土地由村里的发包方收回,也就是确权给村集体了。
如果在土地确权期间,村集体有将该户土地重新发包给其他成员,那么可确权给其他成员所在的户。
前面讲到,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是承包给个人的,因此土地确权也是确权给个人,但若承包人死亡,在承包期未满之前,其土地归其法定继承人使用,其继承人可与发包方变更土地承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