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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必知问题有哪些?

1.存在承包经营纠纷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对于承包地块、面积、边界及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的,由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程序依法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承包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可以暂缓登记。

2.对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确权登记?

答:1997年以来未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遣到工作单位的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的,仍属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集体应保留或按程序从预留的机动地中分配给其承包地,并应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3.自然灾害毁损承包地该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减少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应核减承包地面积。可部分恢复的,按恢复后的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4.承包农户家庭消亡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依法承包给新增人口后再按此次工作程序进行确权登记。

5.合并村民小组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村民小组合并前各小组人均承包地面积不一致的,登记中不要求在合并后的村民小组范围内统一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应根据合并前各村民小组的实际人均面积标准,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合村并居的参照此规定。

6.对出嫁女和入赘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出嫁女和入赘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新居住地已给其分配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再保留其承包地。

7.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是否有权确权登记?

答: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下列人员有权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一)原户口在本村的在校大中专生、服兵役义务兵和士官;(二)原户口在本村的服刑人员。因此只要原户口在本村,上述人员均应该确权登记。

8.全家迁入小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全家迁入城镇居住且户口仍在农村的,仍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户,应当如实进行承包确权登记颁证。

9.在小城镇落户的家庭如何对农村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因此,已迁入小城镇落户居住的家庭,如果其要求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则应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如果其要求不保留承包经营权的,则尊重其意愿不予确权登记颁证。

10.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根据国办发〔〕9号文件精神,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的,其承包土地是否交回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发包方不得强行或变相收回。因此,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的,在6月以前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之前没有交回或收回,之后再转为城市户口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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