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类型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类型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两种。出让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它是有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则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二、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程序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公共利益需要是指国家为经济、政治、军事、文化、卫生等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将土地使用权收回。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新的城市规划的实施,需要对旧城区进行大规模的改造,需要重新调整和安排城市各个区域的土地的使用,为配合旧城区改建,国家要调整使用土地,收回或重新安排一些单位和居民正在使用的土地。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消、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我国的土地都是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的企业和公民都只是拥有国家土地的使用权,同时土地使用权也是有一定的期限,具体的使用期限会根据土地的使用类型进行分类,公民在获得了土地使用权后,也是依法享有对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占用、使用以及收益的权利。
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认定,是需要严格基于其使用的性质和相关情况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类型在使用时的相关权利是不同的,具体情况下还需要对土地的具体事项来进行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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