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属于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性征集一定数额金钱和实物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主要由税和费组成。税是国家税收机关(包括税务机关和海关)依法强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费即各种行政收费,是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务,或者授予其国家资源和资金的使用权而收取的代价。作为一种公益服务。行政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是无偿的,但是如果行政相对人获得多于一般的行政相对人的公益服务,则应支付一定费用。
1.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决定、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为。如具体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等。
2.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做了详细、具体、明确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做一些原则性规定,而具体的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以有无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规定必须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未规定一定具体方式,而允许行政机关自行选择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以其启动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为标准,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5.行政行为以有无限制条件为标准,分为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6.行政行为以其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不同影响为标准,分为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7.行政行为以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为标准,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8.行政行为以是否需要其他行为作为补充为标准,分为独立行政行为和需补充行政行为。
9.行政行为以其相对人的身份为标准,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土地征收目前是比较常见的,在进行征收时,需要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的土地政策、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来对进行认定,在制订符合实际的土地征收政策后,向被征收公民公开,并执行征收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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