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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限的主要形式

对于土地,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其所有制形式主要是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农民集体土地也就是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包括农民使用的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等不属于国家所有或未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今天就来了解一下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限的主要形式有哪些,详情请看下文。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限

一、宅基地

公民对其在农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使用权客体的范围一般以房檐滴水线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只对房檐滴水线内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对于房屋周围的空地,如果这些空地面积和宅基地面积之和不超过该房主人依法可使用的宅基地面积的最高限额,可以作为宅基地进行使用权登记,但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作为宅基地使用,超过面积多占部分,应退还集体耕种。新修房屋,一般应利用原有的宅基地、空地和荒地,尽量不占用良田。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外,还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面积和地理位置建房,不得少批多占、批东占西。易地建房的,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二、自留土地

自留地、自留山是农业合作化以后集体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为解决社员的生活用材。这种使用权形式自确立后一直保持了下来,1982年宪法也明确肯定了农民对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自留地只能用来种植农作物,自留山只能用来种植林木,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三、公用企事业

农民举办乡村企业,或乡、村兴建公用设施需要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或决定外,还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乡村企业,土地使用权必须折价作为企业的出资,由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出资的收益。乡村企业终止时,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深入了解国家政策对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各方面规定,有利于运用理论和时事政策解决在实际中遇到的关于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相关问题和纠纷。尤其是农村干部和基层工作者来说,更应该掌握这些信息,才能更好地为人民群众解疑答惑,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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