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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缴纳情形和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想要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额的土地使用费,这是国家税费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原因、情形以及相应的缴纳标准可能很多人并不是很清楚。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情形

使用特区范围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但该办法规定免缴的除外。 同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还约定: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并未按合同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甲方可不予办理与本地块有关的房地产权登记、建筑许可、销(预)售许可及其他相关手续或采取其他限制性措施。

二、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

1、一九八八年一月三日《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实施后,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有偿用地)的,区分商品房及非商品房用地,按以下收费标准征收。

土地使用费计算公式:

2、在各楼层面积相同的情况下: 100平方米(房屋租赁面积)╳40元(查土地划分:三级、四类)/8层(地上总楼层数)=500元 该企业全年应缴土地使用费500元。

3、在各楼层面积不相同的情况下: 应纳费=[(使用的建筑面积/该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该建筑物的总占地面积]*适用的标准。

4、一九八八年一月三日之前通过行政划拨,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行政划拨用地)的,按乙种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征收。

注:

一类指各类商业、办公用地;

二类指各类居住用地;

三类指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电讯、供水、供电等用地;

四类为露天场地、堆场;

五类为种养、畜牧用地。

四、免缴或减收土地费用的情形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的规定,下列用地免缴或减收土地使用费

(一)新开工的基建工程,自《土地使用合同书》生效之日起至《土地使用合同书》规定的竣工日期止, 减半计征土地使用费。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竣工的, 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优惠期,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一年;

(二)经深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定的技术先进项目,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五年;

(三)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资兴办的企业用地或项目用地,免缴土地使用费三年,三年后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两年;(四)企业用自筹资金填海增辟的土地,从《土地使用合同书》生效之日起,免缴土地使用费五至十年;

(五)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经批准可以缓缴或减免土地使用费;

(六)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减收土地使用费的其他用地。

缴纳土地使用费一般适用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一般来说土地使用费的征收标准根据土地使用的类型不同也有所不同,通常对于经济产值高的用途的土地,相应的土地使用费就越高。对于这一方面如果还有其他疑问,请您咨询律图的律师们,他们会给您更有针对性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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