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人口基数过大,土地虽然幅员辽阔然而适合人类居住的平原盆地和丘陵等地区的占有率并不高,因此我国的人均土地资源并不宽泛,国家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较为严格,制定了系统的具体的法律条文来对这方面做出了限制和管理。今天,我们主要探讨的问题是土地使用年限20年出让合法吗?律图小编给您答案。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
1、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房改房的产权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时间以该地块地上房屋参加房改之后第一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屋为准。经济适用房的使用年限为50年。
2、工业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根据1990年5月19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性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的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据悉,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根据1994年7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就是说,根据以往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是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的。而《物权法》出台后,虽然规定了可以自动续期,但至今未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
个别新买的住房土地使用年限缩水,主要是房地产开发时间周期较长、土地出让后部分地块存在转让以及土地闲置时间较长等原因造成的。 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土地后,为赚取最大的利润,故意不及时开发,等待升值后再进行开发,而等到可以销售时,土地使用年限已经过了很长的时间。 房地产开发时间周期较长也是造成“缩水”的一个主要原因,房地产开发商对此有同感。从开发商获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正常的房产规划、开发和销售等过程,一般需要两到三年的时间,有的甚至会拖上三四年。遇到经济不景气,或者开发商资金不到位、相关证件未办齐等因素,开发周期可能延迟得更久。 还有的房地产项目是分多期进行开发的,等到开发第三期、第四期时,相应的土地使用年限肯定会缩水较多。 此外,有的地块经过出让后,往往会在多个买家或者公司之间进行多次转让,这也无形中造成了土地使用年限的缩水。
古时候有面朝黄土背朝天的说法,土地无论在什么时候对于人民群众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但是现今,为了缓解人均土地资源不足、不均的状况,国家细化的土地资源管理和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人民群众不再拥有土地所有权。因此,土地使用权限也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来设定,土地使用年限20年出让是不合法的。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365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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