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进行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时候,是有一定的限制条件的,同样如果我们是进行变更登记的话,也是有一定的条件的。没给地区一般是会制定一定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政策的,来进行约束变更登记的行为。那么,大家知道广西省的政策是什么样的吗?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广西省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39条: 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第40条: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供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三、实施主体和实施权限
由武鸣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报武鸣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它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转让价不能低于市场价的80%。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实施对象:符合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二)实施范围:武鸣县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六、申请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统一格式,在受理地点领取或从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上下载,A3纸规格)(必须在填表时明确是否已办理房产登记);
(二)土地使用者资格确认材料:
1、土地使用者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土地使用者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土地使用者为个人的,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
(三)委托办理的,提供经办委托书(申请者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地点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1份;
(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有人同意转让证明及身份证明、结婚证等;
(五)《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1份;
(六)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协议),原件1份(须明确转让地价);
(七)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继续履行土地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的保证书,原件1份;
(八)地上有房产的,应当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提供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由住房局出具无产权登记证明,原件1份;
(九) 在建工程转让的,个人住宅用地须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其它类型的用地须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工程投资审计报告,原件1份;
(十)契税完税证明,复印件1份;或减免证明,原件1份;武鸣县土地价格认证中心,原件1份;
(十一)门牌证明,原件1份(门牌发生改变的由辖区社区或村委出具);
(十二)已设定抵押登记的,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办理转让变更登记的书面意见,并按照《变更抵押登记材料清单》提交材料,同时申请办理变更抵押登记;
(十三)处于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期间的,须提供预告登记权利人或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办理转让变更登记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
(十四)由申请人委托地籍调查承担部门出具地籍调查成果1套:宗地图原件2份、面积量算表原件1份、地籍调查表原件1份,指界授权委托书(非法人代表指界的须提供)原件1份,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证明书(非法人代表指界的须提供)原件1份。
特别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个人身份证须双面复印,所有复印件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2、凭土地证书费以及权属变更调查费缴纳票据领新证;
3、涉及土地分割转让的,应当先到县国土资源局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土地使用条件,分割涉及改变土地使用条件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应当先结清补交的款项后,方能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标准:
1、证书工本费:个人5元/本,单位10元/本(由武鸣县国土资源局财务股开具非税收入单据,到工商银行交费);
2、变更权属调查费:单位收费标准0.8元/平方米;个人收费标准1.6元/平方米;三资企业收费标准0.8元/平方米。
(二)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5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桂价房字〔1998〕345号);
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734号)。
在我们在进行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的时候,一般是需要进行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资格审查材料的。另外,对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来说,我们在进行申请的时候,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而且一般是必须要进行提供原件的,在复印的时候,也必须按照原比例复印。
延伸阅读:
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届满后怎样处理
土地使用证如何过户
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