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土地使用权并不等同于土地使用权。由于我国实行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基础,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所以现在我国公民所使用的土地基本上都是国家所有,大家享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的使用也有相应的年限,那么,土地使用年限补交应该怎么办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
一、土地使用年限是如何划分的?
根据国务院于1990年5月19日公布施行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二、土地使用年限补交怎么办?
1、住宅70年建设用地使用期满后,法律规定续期按照《物权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关于住宅70年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续期问题,《物权法》第149条已经明确规定“自动续期”。如何续期,续期需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及缴纳标准等问题,因大家对前述法律规定的不同解读和理解,尚存争议亦属正常。对于该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法学专家孙宪忠表示,房屋所有权没有期限;有期限的是土地使用权,根据《物权法》第149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 自动续期的意思就是不必要办手续,也不必要缴纳费用就能续期。
2、如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和综合或者其他非住宅用地使用权期满的,法律规定如下:《物权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结合前述法律规定分析,与住宅相比,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续期规定确实有区别。
3、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续期,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后地上的建筑物如何处理,法律又是如何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续期问题,《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2007年8月30修订通过的《城市土地管理法》第22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时地上的建筑物处理问题,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规定,在土地使用权约定的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地上的建筑物也由国家无偿取得。
根据前述《城市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关于土地使用权期满处理的不同规定,结合我国目前“房地分离”的现状分析,关于“住宅70年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的业内争议实属必然。针对该问题亦需要通过法律适用的实践,才能得出结论。
4、国家土地管理局曾于1996年6月5日出具《关于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始起日期问题的批复》,其中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始起日期应当确定为自领取或者颁发土地使用证之日起计算。但该批复已于2003年2月20日失效。故针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起算时间问题,目前现行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亟待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关于土地使用年限补交的相关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一般是自动续期,不必要办手续,也不必要缴纳费用就能续期。虽然在之前可能有些地方有这样的案例,就是在土地使用年限已满办理补交的时候是进行了缴费的,但是这只是部分地方的规定,而主流的观点其实还是不用缴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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