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对于广大农民而言,是最重要的物质生产资料。如果当初签署土地承包合同的时候没有在意,导致合同内容有误,则可能导致农民之间就土地使用问题产生纠纷。在农村,土地纠纷事件非常普遍。那么农民土地使用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小编给出的这篇文章。
土地纠纷调处的程序因争议双方的主体不同而有不同。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土地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
3、协商、调解不成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如属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区、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4、发生严重的侵犯行为,引起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事故,触犯法律的可直接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土地纠纷的实质是土地权属纠纷,即是指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它包括农地、山地、草原、水域等因所有权、使用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争执。权属纠纷发生的原因很多,主要是由于地界不清、土地权属紊乱、政策和体制的变更,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等。
1、土改、合作化时留下来的土地权属未定,地界无明显的标志或土地证上规定得不够明确。
2、公社化时期体制调整,新划地界不清或调整不合理,协议书订得不明确。
3、因过去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变动的土地。
4、因历年集体搞水利建设、平整土地造成地界变更,土地原有状况或新队之间归并,原有田界铲除,无原始记载,现在恢复乡村原建制无历史依据可查考的土地。
5、因行政区划变更,原社队之间、社队与国有土地之间因插花地互越地界以致地界不清的土地。
6、因移民开荒,侵占他队的荒山、荒坡、荒地和原权属不清的公共土地。
7、因其他各种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土地瓜葛问题。
综上所述,引发农民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因素很多,既包括历史因素,也有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解决此类纠纷,农民之间首先应该协商处理,如果不成的话,再找土地管理部门调解。经过这些办法都不行的话,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法院介入处理。这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聘请律师代理案件,以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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