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的使用权永远是归属于国家的。但是国家可以转让、出让或者租赁给私人企业来运营,提高土地的商业价值和贡献利润。那么,如果要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谁与谁签订才能生效?今天,律图小编给您答案,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出让人)与土地使用者(受让人)就特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事宜所达成的、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权利主体是国家。
国家是个抽象概念,由谁代表国家行使主体权利呢?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因此,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时,必须是只有市、县级的土地管理部门才有资格签订。而与村一级的政府或相关单位签订都是不合法的,也不受法律保护。村一级的土地属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土地在未改变土地所有制性质前,其土地使用权不能出让。只有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後,该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1)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
(2)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和自然状况;
(6)定金;
(7)出让地块的用途及规划要求;
(8)建设管理要求;
(9)交付出让地块的期限和方式;
(10)有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的条件;
(11)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
(12)违约责任;
(13)纠纷的解决;
(14)合同的生效条件。
以上就是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谁与谁签订才能生效这个问题的解答内容。很明显,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国家,但是县级以上的政府也可代表出面。另外一个人自然是想要获得出让土地权的当事人。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律图相关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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