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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是什么

基于我国的国情,在我国,公民在争取到土地的使用权以后,也不是说就可以无限期的对土地进行使用了。毕竟在我国,土地是属于国有资源,而且,土地的使用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即使自己在生活中将土地使用权出租出去,到期了也是需要收回的。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是什么?

一、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是什么?

1、并不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为商业利益。

2、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先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未经补偿安置,根据物权之法则,被拆迁人既对房屋拥有产权,仍对土地依法拥有使用权,

《物权法》房地一体,一物一权的原则;

国办发[200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二、收回国有土地法定程序:

(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先经拆迁补偿安置程序,未经拆迁补偿安置,根据物权之法则,被拆迁人既对房屋拥有产权,仍对土地依法拥有使用权?

(二)根据《行政许可法》及程序正当原则,应履行告知、告知申请听证的程序;

(三)送达程序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原土地使用权人的重大权益,应当将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送达给申请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机关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存在并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必须具备法定条件。该法定条件除了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应当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明确、具体、有效果的表示内容外,在程序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相对人进行送达。依法送达是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条件,未经送达则具体行政行为不成立,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属于市政府作出的“土地收回决定”的行政相对人。

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我可以看出,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时候,我国会依据物权法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规,依法对土地进行收回。当然,如果自己将土地使用权出租出去的话,可以根据合同的签订的时间来收回土地使用权。其实,大家的土地使用权如果到期了,还要使用的话,办理续期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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