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城镇土地归国家所有,而农村土地则归集体所有。无论是哪种性质的土地,公民对其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而土地使用权也属于物权的一种,因此,除了与土地管理有关的法律之外,特权法对土地使用权也作了相关的规定。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关于土地使用权物权法的规定有哪些。
一、关于土地使用权物权法的规定有哪些?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我国还没有专门对土地分层利用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使得现实中一些专门利用地下或者地上空间的权利性质变得不明确,相关设施的权利人的权利也得不到确认与保护。因此,《物权法》专门就土地分层次利用加以规范。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出让时,不同层次的权利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只不过他们在使用建设用地时所占用的空间范围不同,即可以分别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进行。至于在同时利用地表、地上以及地下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产生的一些相邻权纠纷,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范加以调整。
(二)扩大采用公开竞价出让建设用地的适用范围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我国具有地少、人多的国情,国家对于土地一直都实行较为严格的保护措施。为了最大程度地体现土地的市场价值,采用具有公开、公平和公正特点的公开竞价方式出让土地具有重要意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但是,近年来,各地的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导致各种违法违规用地现象出现,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为相关部门的腐败行为提供了温床。据此,《物权法》进一步扩大了采用公开竞价出让建设用地的范围,从“豪华住宅”扩大到“商品住宅”,把“工业用地”纳入到公开竞价出让方式的范围之中,同时明确了对于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一律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这一规定,有利于控制土地资源收益的流失,保护国家的利益。
(三)使用期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住宅与非住宅区别对待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出让方式取得到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有一定的使用期限,当期限届满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备受关注,因为,这里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衡量与抉择。据此,在《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广泛听取各阶层的不同意见,设计出一套既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又有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制度。
二、土地使用权类型
1、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2、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有三种,即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
物权法将土地使用权划分为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承包地的使用权这三种类型,由于这三种类型土地的使用权人所拥有的权利不尽相同,因此在特权法中对每种土地使用权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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